关于衡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的公告
2024-05-13 17:41:56          来源:衡山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袁慧 |          浏览量:32287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衡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衡山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二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三)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消防安全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各单位消防安全档案,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单位及时整改隐患。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 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 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单位的相关执法制度的要求;

2. 受委托单位应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并按程序为其办理消防监督执法证;

3. 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 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5. 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 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 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8. 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9. 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10. 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1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4年5月1日至2026年5月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到期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委托执法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协议;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执法。

衡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乡、镇行使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委托行政机关

受委托行政

机关

法定事项及权限

委托权限

县消防

救援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二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县消防

救援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

四、《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县消防

救援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

六、《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责编: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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